特赦文件一開始只是說明一些跟特赦有關的資訊,故沒翻譯。



**มาตรา ๓ ในพระราชกฤษฎีกาน ** (以這泰文為主,搜尋、校証、比對會比較方便)

這段簡單的意思為下



.服刑刑期結束後,仍有罰款,會被移到罰款(金錢)監獄 ,特赦來了就可以回家

.酒駕 不罰款,罰勞務,赦免不用勞務了 (簡單說是指勞務被赦免)

.假釋通過後,被假釋管理局管理的假釋人,特赦來了可以回家

.判刑確立才能拿特赦 (未判刑確立,不可能拿特赦)

.法院判刑多少年,就是多少年 (這很容易看不懂,但反正就字面大概意思就對了)

.第一次入獄,不管是一個案件或多案件 (但法院不增加刑期….這很怪,但了解泰國刑法就會懂)



因為不是很詳細的翻譯,只是把重點列出來,如果有任何錯誤的地方,請指正,讓這份資料更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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